企業會計準則8號——所得稅中明確說明:
“第十二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
認相應的所得稅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 件的除外:
(一) 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 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講解中對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的說明如下: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對未來期間不會產生所得稅影響,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企業在運用上述條件不確認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等投資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能夠控制有關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企業對聯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僅能夠實施重大影響,并不能夠主導被投資單位包括利潤分配政策在內的主要生產經營決策的制定,滿足所得稅準則規定的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時間的條件一般是通過與其他投資者簽訂協議等,達到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政策等情況下。
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1)如果企業擬長期持有該項投資,則因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沒有所得稅影響;因確認投資損益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果在未來期間逐期分回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免稅,也不存在對未來期間的所得稅影響;因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的變動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由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2)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投資企業改變持有意圖擬對外出售的情況下,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為擬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如果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是否長期持有來判斷是否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那么第一個條件“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是否還起作用,因為在國內,投資方收到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紅都是免稅的,如果不出售股權投資的話,也不會有所得稅的影響。怎樣理解會計準則和會計準則講解的內容呢?
答:
所得稅準則的具體條款在實務中的具體應用是要與相關稅務規定結合考慮的,F在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是以國際準則體系下的IAS12為藍本制定的,而各國稅制和法律環境差異很大,國際準則為了保證在各國之間的普遍適用性,只能在一些問題上采用高度原則化的表述。
與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轉回,主要是通過分回股息紅利和處置投資兩種途徑。一般情況下,企業無論持股比例多少,對何時處置該投資多數情況下是具有自主決策權的;而被投資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是其股東會的職權,因此能否控制與分得股息紅利相關的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時間,就取決于投資方能否控制被投資方的股利政策。一般情況下,母公司能夠控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因而可以決定該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時間;但合營、聯營企業的投資者不能單方面決定被投資企業的股利分配政策,所以不能控制轉回時間。
在原先老的內資稅法下,投資方從被投資方分得股息紅利是存在需要補繳稅率差的問題。由于聯營、合營企業的投資者不能控制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時間,所以在被投資方累計盈利的情況下,即使沒有在可預見的未來沒有處置股權的意圖,也應當就相關長期股權投資對應的留存收益份額(已經采用權益法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中)將來分回時需補繳的稅率差計提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新稅法下,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為免稅收入,且分配新稅法生效前累積的留存收益一樣可以享受免稅,所以如果在可預見的未來沒有處置股權投資的計劃,則無需就權益法下確認的在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占的份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因此,如果有意圖在可預見的未來處置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的,應當就擬處置的股權投資對應的留存收益份額按照投資方的適用稅率(而不僅僅是兩者的稅率差)計提遞延所得稅負債。
新稅法下,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而不像老的內資稅法下那樣存在補繳稅率差的問題,因此是無需就這部分利潤分回時需補繳的稅率差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
但是,如果預計將在可預見的未來處置該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包括全部處置或部分處置),則鑒于根據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能扣除所轉讓的標的股權對應的留存收益,所以這時就需要按照擬轉讓股權對應的留存收益和投資方的適用稅率全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蘇州會計師事務所-常興會計師事務所 專題研究發布 |